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大力推进素质素质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按照《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、智、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重庆市民族教育预科基地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坚持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的原则;
坚持学业为主,全面发展的原则;
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。
适用对象
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的预科学生。
第四条测评方法
1.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分为100分,内容包括德育素质占30分,智育素质占50分,体育素质占10分,参加活动占10分,在此基础上,各项分别设加分项和减分项,综合测评总分=基本分+加分-减分。
2.每学期期末开展测评工作,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两个学期的算术平均值。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,学生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。
第五条测评指标
一、德育素质测评(总分30分)
(一)德育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计分标准
德育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、品德修养、治学态度、集体观念、组织纪律、劳动卫生等,设基本分80分,在此基础上加、减分,最高得分(M)除以100为折算系数。每个学生的得分乘以折算系数为最终得分。减分减到0为止,加分不封顶。凡遇到同类项目同时加分、减分,只计高分,不重复加、减。
1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德育测评总分以0分计。
(1)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;
(2)参与组织非法游行示威、罢课、静坐等活动的;
(3)被公、检、法机关拘留收审、起诉、判刑的;
(4)参加邪教组织或政府禁止的宗教组织及各种非法组织等。
(二)加分
(1)因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等受学校表扬的加10分,受学院表扬的加3分;
(2)受学校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,受学院通报表扬一次加1分;
(3)校级寝室美化活动,一等奖加5分,二等奖加4分,三等奖加3分。院级寝室美化活动,一等奖加3分,二等奖加2分,三等奖加1分;
(4)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2分,获免检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;
(5)积极参加学校、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、学雷锋活动等,一次加1分;
(6)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,并主动揭发,及时报告者,加1-2分;
(7)工作认真负责、思想积极进步、有想法、有见地的主要学生干部(班长、支书、学委)加3分,其余学生干部加2分,如受到院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干部则不加干部分,最后由班级投票决定;
(8)获得学校及其以上荣誉者加5分;
(9)其他加分项目。
(三)减分
(1)受学校通报批评一次减2分,受学院通报批评一次减1分;
(2)受警告处分者减8分,严重警告处分者减10分,记过处分者减15分,留校察看处分者减20分;
(3)无故不参加学校、学院、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、各种会议、党团活动、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,每次减1分;
(4)文明寝室评比中,获差等寝室的成员每人每次减3分;
(5)打架斗殴、酗酒、赌博、扰乱秩序、无理取闹、损坏公物、起哄、砸酒瓶、晚归、外宿、擅自离校、留宿异性、男女交往不文明等违反校纪校规、情节较轻、未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减4-6分;
(6)私接电源、违章用电、使用禁止的电热器、在宿舍做饭等一次减3分;
(7)学习、就寝时间内在宿舍进行娱乐活动或妨碍他人学习、休息等,一次减1分;
(8)小偷小摸未构成处分者,减4-5分;
(9)不讲究公共卫生、破坏环境卫生、乱扔乱丢垃圾者,一次减2分;
(10)其它道德败坏行为视情况减1-5分。
二、智育素质测评(总分50分)
(一)智育素质分:基本分=平均文化成绩×50%(不包含体育),考查成绩按下列标准计算:优秀90分,良好80分,中等70分,及格60分,不及格50分。考试作弊单科记为0分。
(二)加分
1.凡获得国家级、省(市)级、校级科研论文奖的,分别加20分、10分、6分;
2.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(学校认可的)有关竞赛前8名者,第一名加20分,依次递减2分;
3.参加省(市)级有关竞赛获奖前三名者:第一名加12分,依次递减2分(包括文化艺术竞赛等);
4.参加校级有关学习的竞赛活动获前三名者,第一名加5分,依次递减2分;
5.每学期文化成绩班上排列前三名者,分别加3、2、1分(包括考试和考查科目);
6.发表文章或作品:核心期刊、省(市)级党报加20分/篇,一般报刊加10分/篇,校(地)级报刊加5分/篇。
3.减分
(1)旷课一节减3分,迟到、早退一次减1分,累计减分;
(2)补考一门减5分;
三、体育素质测评(总分10分)(体育成绩×10%=基本分)
(一)加分
1.在国家级运动会上破记录者加25分,在省(市)级运动会上破记录者加12,在校运动会上破记录者加8分;
2.参加省市级运动会者加3分,参加校运动会者加2分,获得校运动会单项前三名者,第一名加5分,第二名加4分,第三名加3分。获院运会单项名次者,一等奖加3分,二等奖加2分,三等奖加1分。
(二)减分(1)体育补考,扣5分;
(2)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,无故缺席一次减2分。
四、活动测评(总分10分)
活动测评分=基本分0分+加分
(一)参加省(市)级、校级、院级活动获奖者按下列情况加分(适用各种活动,但与前面几类活动有重复的情况时不重复加分,不累计加分):
类别 | 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优秀奖 | 参与分 |
省(市)级 | 9 | 7 | 5 | 3 | 1.5 |
校级 | 5 | 4 | 3 | 2 | 1 |
院级 | 4 | 3 | 2 | 1 | 0.5 |
(二)积极参加省(市)级、校级、院级各类活动加分:
每人按参加活动的次数加分,其中参加活动达3次加0.2分,参加活动达6次加0.5分,参加活动达10次及以上加1分。(注:不包括在所属部门或社团职责范围内参加的活动);
参加学校或学院宣传队、主持队、啦啦队、礼仪队、篮球队、足球队、排球队、辩论队、乒乓球队、羽毛球队的同学每人一学期加0.5分,不重复加分。
第六条 测评程序
1.成立综合测评委员会。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工作在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指导下,由预科基地主任及预科辅导员负责,按个人自评、测评委员会审查和管理学院审批相结合,以班级为单位分小组进行。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,评委会主任由预科基地主任及预科辅导员担任,成员由班级推荐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,其中班长、支书必须参加,另推选思想素质好、责任心强、公平正义的学生作为学生代表;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委员会名单确定后,应报管理学院分管领导批准。
测评委员会的职责:测评委员会公布记录情况、测评细则;审查加分依据;计算、审核班级学生的测评成绩;公布测评结果;答复学生的咨询。
2.公布情况:班委会、团支部将本班一学年内学生考勤、奖励、惩罚情况(包括学校内外对本班学生所提供的奖惩情况)、学习成绩、社会工作、文体活动、劳动卫生及各类比赛结果按德育素质、智育素质、身体素质、活动参加四块提供给测评委员会并向全班公布。
3.学生自评:学生根据自身表现如实填写综合素质测评表,并填写《自我鉴定表》,基本内容为:所取得的成绩,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。
4.测评委员会审查:测评委员会根据登记情况、测评细则、学生个人总结等对学生自评分进行审查,增减得分。
5.公布测评结果:测评委员会向全班公布初评结果;三日内,学生可以对自己或他人的测评结果向测评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;一周内,评委会对异议或申诉进行复议,调整测评结果,并公布正式测评结果。
6.测评委员会鉴定:测评委员会审议个人总结和小组鉴定意见,写出评语,交测评委员会主任审定后,填入《自我鉴定表》中。
第七条测评要求
1.严格纪律,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。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,须召开评委会会议进行复议。
2.学生对本人和他人的测评提出疑义或申诉,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受理和答复。学生有权向学校任何一级负责单位提出申诉,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。
3.学生综合素质测评,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,关系到学校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成效,各二级学院一定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,经常宣讲综合测评的意义和作用,使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深入人心,起到规范言行的作用。
4.各班级要建立考勤簿、活动登记册等,严格执行考勤制度、登记制度,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、学习情况、组织纪律、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记载,为综合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。
5.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第八条 本办法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族教育预科基地负责解释。